几乎每年一到“12·4”法制宣传日,人们都会表达对宪法真正全面有效实施的热切期待。在这些声音中,我们听到最多的往往是,强调宪法是根本大法,有着不同于其他一切法的特征和优于其他一切法的地位,因此,宪法最应当得到有效实施。
逻辑当然是没错的,但我认为,当前更重要、更实际,也更迫切的,恰恰是深刻认识宪法与一般法律的相同之处。牢固确立“宪法是法”的共识,让宪法与一般法律分享共同的要素,发挥法律所应当具备的作用和功能,从而在法治的状态下完成宪法的特殊使命。
宪法当然是有别于一般法律的。但是,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共性是主要的,特殊性是次要的。没有这些特殊性的宪法是不完整的;而不具备这些共性的宪法,就不能称作“法”。宪法拥有很多光环,有人说她是“法律的法律”,有人说她是“万法之母”。然而,光环既可能代表实实在在的影响力,也可能失之于虚无缥缈、束之高阁的偶像。过分地强调宪法与一般法律的不同之处不仅无益于宪法效力的彰显,而且还可能会影响到宪法的真正落实,从而沦为政治意义上的文本,或者一般意义上的宣传材料。
宪法首先是法,然后才是宪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之所以为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首先,国家意志是法律正当性的来源。在发扬民主的大框架下,国家的意志就是人民意愿的凝聚。第二,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化指引。也就是说,法律必须回应和指引生活,而不能脱离生活。第三,法律要有监督保障机制。国家要制裁违反和破坏法律的行为,并且这种制裁是高度确定的、制度化的。
宪法也是法,所以法律构成要件对于宪法也理所当然缺一不可。就当前来说:一是要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宪法的生成渠道,充分保障宪法制定和修改真实有效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从源头上巩固宪法的权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让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通过宪法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二是要与时俱进,积极回应经济社会的变化,顺应人民的共同愿望,避免宪法游离于社会生活之外,保持宪法的活力和影响力。尤其是要顺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地深化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不断推进宪法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三是对违反宪法的文字或精神之主体和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