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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买到假货怎么办?

2015年12月25日 11:11 来源:西安中院 点击:[]

事发何因?~

5月13日,家住长安区的贺先生在淘宝网上通过系统推荐的广告购买了一部“米智”手机。14日,贺先生又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一部“酷派”手机。收到货物后,贺先生发现这两部手机均无厂家标志,且IMEI(国际移动设备标识)经查实未注册标识。因此贺先生以购买到了假货为由向淘宝公司提出投诉,要求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淘宝公司支持了何先生的退款请求,但未支持其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一气之下,贺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两淘宝卖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

被告淘宝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淘宝公司只是网络交易平台,并非交易主体,三倍赔偿的要求超出了淘宝公司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纠纷处理权限,其无权对商家做出处罚决定。另外,被告淘宝公司已充分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且介入买卖双方处理纠纷,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商家许某与商家李某向原告所售手机明显与其宣传内容不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淘宝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提供销售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且介入买卖双方处理纠纷,已尽到合理义务。故判决被告许某向原告退还货款478.24元,并支付赔偿1434.72元;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赔偿1407元。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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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买到假货,起诉谁更方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遭遇假货,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还可以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为维权方便,消费者一般选择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销售平台做被告是有条件的,在以下3种情形下消费者可起诉网络交易平台:一是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二是虽能提供信息,但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三是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消费者可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上述3种情形之外,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购物纠纷案的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规定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补充规定,据此可知,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货物是否“包邮”,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买方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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