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外宣传工作必须坚持学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在经费划拨、宣传内容和承载媒体等方面,要按照正常的公务程序进行,实行严格的主管领导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对外宣传工作规范、透明、公开。
第二条 对外宣传工作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务实和审慎的工作原则,着眼于宣传工作的社会效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体现出较强的针对性,反映我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的成就和特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为我校对外宣传、接受采访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校对外宣传工作。宣传、采访内容所涉及的具体责任部门,由党委宣传部委托承担稿件组织和接受采访。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的名义承担任何对外宣传工作、组织任何对外宣传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规范的对外宣传工作及其作品是:
(1)校内各单位采编和制作的、向校外流通或虽在校内流通但可能向外扩散的、非经正式出版的、有关我校的宣传品(如画册、贺年卡、明信片等);
(2)校内各单位接待或协助社会各级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编和制作的有关我校的各类新闻作品(含纪实);
(3)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采编和制作的、向社会各级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上述第2款中所列各类作品;
(4)校内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的有关我校的展览品或陈列品(如图片、图表、实物、模型、图文介绍材料等)。
第五条 学校鼓励在本办法规范下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并对在对外宣传报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接洽社会各级新闻媒体采访前,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来访,应及时报告所属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及时通报校党委宣传部;
(2)邀请和接待社会新闻媒体来校采访,事前应报经所属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征得党委宣传部同意;
(3)全校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由校党委宣传部与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并负责来访记者的接待工作;
第三章 授权发布程序及规范
第七条 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严格数据、图片、文字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对外宣传、接受采访所形成的稿件中,涉及有关学校的数字、数据,以及关键性文字表述等,须以校园网主页的学校简介为准。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与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思想性、导向性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自主制定宣传重点、宣传途径和宣传文案。对外宣传涉及以下内容时,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备案:
(1)对外宣传内容仅涉及本学院(部门)工作内容时,由本单位党委(党支部)主要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对外宣传内容超出本学院(部门)工作范围,由本单位党委(党支部)主要责任人和所涉学院(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并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2)全校性的对外宣传品以及学院、部门涉及有关导向性、政治性的对外宣传品由校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必要时报经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3)具体工作如有业务交叉、双重管理的情况,在对外宣传工作上,应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了宣传内容后,方可实施。不得自作主张,擅自进行。
(4)学校和校内各单位的重大事件的对外宣传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全权负责,各单位不得自行策划、发布。
(5)涉及学校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在尚未定性且没有处理结果之前,未经授权严禁对外宣传或接受采访。
第九条 各单位在进行对外宣传内容审核的过程中,应做到以下方面的自查确认:
(1)舆论导向是否正确,是否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有悖学校的对外宣传导向;
(2)事实是否真实,表述是否准确,评论是否中肯,语言是否得体。
(3)内容是否涉密,严禁在对外宣传中泄露我校科技机密和其它秘密事项。
(4)对表扬或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内容,应予慎重,在发稿前须听取和分析被表扬或被批评对象的意见,并经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第十条 校党委宣传部在审查备案过程中,有权更改、延缓、终止不当的对外宣传计划、文案和内容成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外宣传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宣传内容中如涉及涉密信息、相关实验数据或学校官方认定不适宜发布的有关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陕西科技大学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