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当前位置: 首页> 部门概况> 管理规定> 正文>

陕西科技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

2024年06月18日 16:00  点击:[]

陕西科技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以下简称“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阵地管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包括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教职工协会等师生团体)以及挂靠本校的各类协会、学会(学生社团、教职工协会)等在校内、线上线下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活动,我校教职工和学生作为报告人应邀到校外参加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活动。校外单位利用我校场所主办,并由我校承办或协办的此类活动,由校内具体承办或协办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组织开展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使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重要阵地,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二、审批和组织

第四条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在校内、线上线下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活动,须先行由主办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后提交至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批。主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政治责任人和第一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此类活动的审核。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一会一报”制,主办单位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300人以上的大型报告会须提前1周)通过“陕西科技大学综合门户-办事大厅”平台填报《陕西科技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条 邀请国(境)外人员作为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活动主讲人或此类活动主题有涉外内容的,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履行审批程序中,须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先行审核,再提交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七条 严格执行“双审制”,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活动的组织管理,必须事先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一贯言论、师德师风情况和报告主要内容等进行详细了解和严格把关,对其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并征得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

第八条 主办单位应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活动开展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有关信息资料。活动进行时,主办单位党组织有关负责人必须在场协调,一旦发现报告人传播错误观点或不实言论,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情况。

第九条 经批准开展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活动可以在学校媒体平台发布活动信息。社会新闻单位进校宣传报道活动,必须征得主办单位党组织同意和党委宣传部审批,新闻报道稿件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具体要求参照《陕西科技大学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宣传〔2021〕2号)。未经审批不得在校内外新闻媒体宣传。

第十条 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报告人,必须经过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或依照邀请单位要求做好报告人单位的审批报备手续。校属各单位党组织对报告人要提出政治纪律要求,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含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民族宗教政策等内容。

三、监管和纪律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活动不得擅自更改活动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以上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在活动开始前向审核、审批部门报告。报告人、报告主题或主办单位有变化的,须重新申办。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活动,不得收取听课费、赞助费等。

第十三条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阵地管理情况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考核。对因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问题的,要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陕科大〔2021〕45号)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主办单位须凭《审批备案表》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报销手续。“未审先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活动,原则上不予办理补审手续。确因特殊原因而来不及提前办理审批程序的,主办单位须提交详细书面材料,并经主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校属各单位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2022年5月18日印发的《陕西科技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修订稿)》(宣传〔2022〕3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陕西科技大学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