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学校《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关于全面有力地抓好网络舆论阵地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在信息传播、引导涉校舆论、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学校网络文化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科技大学新媒体平台包括以学校、校属各单位的名称、标识开通的新媒体平台账号,同时适用于校属各单位下设的各新媒体账号(包括各级团学组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QQ、微博、微信、易班、贴吧、APP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陕西科技大学新媒体平台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应该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四条 陕西科技大学新媒体平台应当根据职能定位、自身信息源和目标群体需求,明确功能定位,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重要公告、最新动态以及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条 陕西科技大学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各类“固定表述错误”和不规范信息的清理及修改工作,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新媒体用户通过陕西科技大学新媒体平台咨询业务,相应单位、部门应及时回复。
第六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授权,各级新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
第七条 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校属各单位按照要求联动做好信息发布,统一发声。校属各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通过建设QQ群、微信群等形式,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格局,以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
第三章 管理与审批
第八条 严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媒体”的要求,陕西科技大学新媒体平台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开通新媒体平台的校属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各类新媒体平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工部、团委负责管理所属学生组织的新媒体平台。校工会负责管理所属教职工社团的新媒体平台。
第九条 按照“谁主办、谁发布,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开通新媒体平台的校属各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平台管理制度,明确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校属各单位及其下辖各新媒体平台(包括所属团学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账号密码应由专职人员管理,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时应及时更改密码。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陆,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避免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任何新媒体平台均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发布商业广告类信息。
第十条 新媒体平台主管单位要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的程序,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前,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应在校网络思政工作中心统筹指导下,主动建立网络评论员队伍,主动掌握网上动态,并在网上进行宣传、评论,积极引导网上舆论。对不良信息和恶意炒作、网评文章,要按照学校统一部署澄清事实真相,矫正视听、引导舆论、维护形象。
第十二条 学校禁止任何团体、个人未经审批、备案擅自以陕西科技大学、校属各单位或团体以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称(含简称、代称)、标识开通官方新媒体平台账号。
第十三条 学校对陕西科技大学新媒体平台实行审批监管。新媒体平台开通或账号、名称变更;主管领导或管理人员等信息变更,需登录校官网综合门户-网上办事大厅,详细填写《陕西科技大学新媒体建设备案表》(附件1)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审登记制度。校属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对管辖范围内的机构和师生团体开通的新媒体平台进行摸底、甄别、审批并登记,对未经单位许可擅自以单位名义开通的新媒体平台及时予以清查、规范和处理;对于连续2个月不更新内容或一年更新少于20条的新媒体平台,予以关停;自查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登录校官网综合门户-网上办事大厅,填写《陕西科技大学新媒体建设年审登记表》(附件2)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备案的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一切信息纯属个人言论,推送内容不代表学校立场,责任自负。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新媒体平台要严格遵守《陕西科技大学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办法》,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六条 为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校外单位参与学校新媒体建设的,须签订安全和保密协议,并在审批及年审中详细报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开通新媒体的校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